省部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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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8-13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发展,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为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和山西省高端新型研发机构。省政府与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建研究院根据省政府关于省校合作科研机构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绩效评价分为年度绩效评价与资格期满绩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目的是对新型研发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建设运行情况及省财政支持资金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和研发创新能力持续提升。

第二章 绩效评价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科研活动、人才集聚和培养、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等方面内容。根据评价内容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建立评价体系,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第六条  获得省级财政支持资金的,要按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财政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财教202263)的要求,绩效评价内容要包含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分析等方面内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对象,公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原则上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九条  绩效评价包括单位自评、推荐单位评价、会议评价和现场抽查等环节。省科技厅提出绩效评价标准和要求,在推荐单位评价的基础上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会议评价。根据会议评价意见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单位进行现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抽查评价环节可于会议评价前进行。

第十条  单位自评。新型研发机构须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及下步建设计划等)并对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评价。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级高新区为本辖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推荐单位根据绩效评价标准及要求,可采取多种形式对省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确定推荐单位评价结果。原则上推荐单位评价优秀以上的比例不超过参评省新型研发机构总数的50%。对评价不合格的,推荐单位须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会议评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推荐单位评价结果为优秀以上的省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专家独立评价打分,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现场抽查。对进入会议评价的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评价。

现场抽查主要实地查看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研发投入、研发场地、研发人员、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建设情况,财务状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核实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真实性等。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评价中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资格期满绩效评价中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年度绩效评价及资格期满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撤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及时总结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成效,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新型研发机构提高建设水平。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竞争立项、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及绩效评价结果,按照不超过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的20%给予财政奖补,同一家单位一个建设周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七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资格期满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继续获得3年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不合格的予以6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